(2014)南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与曾剑青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曾剑青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300号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朝阳,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周兵,男,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帆,男,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职员。被告曾剑青,男,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建行综合楼4-8号店面)。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剑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发清代理审判员 余观贵代理审判员 刘冬龙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余炜鑫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