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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诸店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赵立明、潘婷与潘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立明,潘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诸店民初字第80号原告:赵立明。委托代理人:冯乐灿,诸暨市枫桥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潘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西二环路266号富润大厦1层。负责人:黄韬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立明与被告潘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立明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赵立明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立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4元,依法减半收取927元,由原告赵立明负担。审判员  谢玉山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小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