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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立撤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黄劼偲与原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劼偲,原军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4)长民立撤字第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劼偲,男,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吉林省警察学校教师,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军,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长春市朝阳区。上诉人黄劼偲与被上诉人原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4年3月24日做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160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8日通知上诉人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劼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明岐审判员  周更男审判员  李雪松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惠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