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台执民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行与台州立天化工有限公司、浙江现代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行,台州立天化工有限公司,浙江现代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於卫敏,李林平,於卫建,张燕,於则友,徐春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浙台执民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行,住所地台州市。法定代表人:吴陈刚。被执行人:台州立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路桥区。法定代表人:於卫敏。被执行人:浙江现代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章鹏飞。被执行人:於卫敏。被执行人:李林平。被执行人:於卫建。被执行人:张燕。被执行人:於则友。被执行人:徐春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州中院(2014)浙台商初字第00002号调解书,于2014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到期债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浙江现代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万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周 凯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李柳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