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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昆刑附民执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阿那、取初与张前海、张泽刑事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那,取初,张前海,张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昆刑附民执字第94-1号申请执行人阿那。申请执行人取初。被执行人张前海。被执行人张泽。本院受理的阿那、取初申请执行张前海、张泽的(2013)昆刑附民执字第94号故意伤害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前海、张泽根据本院(2012)昆刑一初字第2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履行了70189.5元的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昆刑一初字第2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西昆审 判 员  唐振滔代理审判员  木云松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文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