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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亚军与平舆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军,平舆县人民政府,柳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平行初字第19号原告王亚军,男,汉族,1977年5月21日出生,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李建,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舆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怀德,县长。委托代理人赵新友,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军,平舆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第三人柳丽娜,女,汉族,1981年5月20日出生,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杨春勇,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亚军不服被告平舆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柳丽娜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亚军以问题已经经过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麻 腾审判员 张俊峰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勾向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