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菏开民初字第580-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付贺与朱海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贺,朱海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开民初字第580-1号原告付贺,男,199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朱海旭,男,199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定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贺与被告朱海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付贺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朱海旭驾驶的鲁R×××××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彭保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朱海旭驾驶的鲁R×××××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毁损、抵押或实施其他处分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蕴代理审判员 刘 标人民陪审员 翟福利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孔祥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