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筠连非执审他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郭孝敬与筠连县凤凰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郭孝敬,筠连县凤凰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筠连非执审他字第56号申请人郭孝敬,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邓绍兴,筠连县巡司法律服务所。被执行人筠连县凤凰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荣伟,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饶仁旭,单位法律顾问。申请人郭孝敬与被申请人筠连县凤凰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一案,筠连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筠劳人仲案(2013)22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郭孝敬85827.6元。逾期后,被申请人筠连县凤凰煤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该裁决,申请人郭孝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筠连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的筠劳人仲案(2013)220号仲裁裁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必权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