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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苍龙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韩宏求与杨乃和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宏求,杨乃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苍龙保字第152号申请人:韩宏求。委托代理人:赵嘉炳、林万如。被申请人:杨乃和。申请人韩宏求为与被申请人杨乃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杨乃和所有的龙港镇****房屋,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韩宏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杨乃和名下的座落于龙港镇****房屋(所有权证号:00220867)予以查封,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处分(本次查封期限为自权属登记部门签收本案裁定书之日起的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高葱葱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晓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