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垫法民初字第0148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陈剑,刘玲与重庆佳合房地产有限公司,重庆渝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剑,刘玲,重庆渝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佳合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垫法民初字第01486号原告陈剑,男,1984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刘玲,女,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程飞鹏,重庆奇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渝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北碚区复兴镇新街,组织机构代码90323301-6。法定代表人刘家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闵书全,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佳合房地产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渝东商业城A栋高层5楼5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2372-2。法定代表人黄国庆,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闵书全,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剑、刘玲诉被告重庆渝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佳合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剑、刘玲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陈剑、刘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剑、刘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剑、刘玲负担。审判员 王贤凡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伶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