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善刑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张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嘉善刑初字第50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因本案于2014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公诉刑诉(2014)1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莉莉、代理检察员朱轶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4月18日晚,被告人张某至嘉善县魏塘街道城桥杨家斗小区27号406室窗口,采用木棍勾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姜某放在胸旁的三星G3812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080元。2、2014年5月5日16时左右,被告人张某至嘉善县魏塘街道城桥杨家斗小区27号403室,采用溜门进入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陈某放在床头的小米2A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350元。案发后该手机被扣押并已发还给被害人。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姜某、陈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搜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共计价值人民币2430元,其中1350元属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赃物已被追回,对被告人张某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2日起至2014年11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兰 桂人民陪审员 陈引珍人民陪审员 章小珍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文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