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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盐行审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运城市盐湖区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运城市刘学海旧家电废塑料回收加工场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运城市盐湖区环境保护局,运城市刘学海旧家电废塑料回收加工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运盐行审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环境保护局。所在地址:运城市盐湖区圣惠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1288046—3。法定代表人:XX功,该局局长被申请人:运城市刘学海旧家电废塑料回收加工场。所在地址:运城市四季春城小区对面。负责人:刘学海。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4月18日对运城市刘学海旧家电废塑料回收加工场作出的运盐环罚字(2014)第(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4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运城市盐湖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运盐环罚字(2014)第(01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运城市盐湖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运盐环罚字(2014)第(012)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运城市盐湖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运盐环罚字(2014)第(01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贾朝波代理审判员  付生龙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彩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