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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中法民六终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韩学峰、中山东洋铝业制造厂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学峰,中山东洋铝业制造厂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中法民六终字第2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学峰,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朝鲜族,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委托代理人:何涛,中山市民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润,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东洋铝业制造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前陇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4707518-2。上诉人韩学峰因与被上诉人中山东洋铝业制造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中一法民五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韩学峰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中山东洋铝业制造厂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韩学峰申请撤回上诉,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韩学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韩学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葛贻环审 判 员  章文佳代理审判员  卢俊辉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华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