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民初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doc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殷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三民初字第00239号原告王某甲,男。被告殷某甲,女。原告王某甲诉被告殷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殷某甲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原、被告1995年8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般。2011年农历10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不归,原告遂于2014年2月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被告殷某甲未到庭,未进行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诉请离婚应否支持。原告王某甲就自己的主张提交如下证据:三原县鲁桥镇北坡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离家出走之事实。被告未到庭,对上述证据未质证。本院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客观、真实,且与本院调取的证据相吻合,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本案在审理中,本院曾与三原县鲁桥镇北坡村村民王某已、王某丙、王某丁、祝某某以及被告叔父殷某已分别作有谈话笔录一份。证明被告殷某甲于2011年农历10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对上述谈话笔录不持异议,被告未到庭,对上述谈话笔录未质证。本院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客观、真实,且能互相印证,故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5年8月登记结婚,1996年1月1日生育一子王波。婚后夫妻关系一般,2009开始被告间断离家出走,后经亲朋寻找均能回家,2011年农历10月初七被告之姐孙子周岁,被告借随礼之际离家出走,至今不归。原告多方寻找无果后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本院认为,虽然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一般,但被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逾两年,依据法律规定,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王某甲、殷某甲离婚。诉讼费300元,由被告殷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晓丽审 判 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曹亚莉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粤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