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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齐刑执减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对张立峰的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立峰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齐刑执减字第1034号罪犯张立峰,男,汉族。现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于2011年5月30日作出(2011)齐垦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立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监狱于2014年7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立峰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于2014年2月18日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本院认为,罪犯张立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罪犯张立峰系职务犯罪,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立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2月15日起至2020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敖丽静审 判 员  陈 君人民陪审员  吴学权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