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桂市刑执字第145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罪犯赵大满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大满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桂市刑执字第1457号罪犯赵大满。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0日作出(2010)深宝法刑初字第12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大满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赵大满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8日(2010)深中法刑一终字第6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6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12月3日止。执行机关桂林监狱于2014年6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桂林监狱以罪犯赵大满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大满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2013年度被评为优秀学员。自2011年1月至2014年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12.09分。该犯未缴纳罚金。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大满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大满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刑期执行至2018年6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谢国泉审判员 张汝辉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文胜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