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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德忠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华勇,李德峰,李德忠,李德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364号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刘绍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广平,男,汉族。被执行人姜华勇,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李德峰,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李德忠,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李德友,男,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德忠、姜华勇、李德峰、李德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其他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为借款7万元及利息,尚未执行金额7万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立案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阴县公证处作出的(2010)平阴证经字第791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广荣审 判 员  董 媛代理审判员  王恩平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