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正民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正民初字第621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生于1988年3月4日,正宁县人,农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4月26日,正宁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潜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向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