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中法行终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惠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诉惠东县狮子岛休闲度假旅游有限公司因工商行政撤销二审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惠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惠东县狮子岛休闲度假旅游有限公司,赖秋香,刘石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惠中法行终字第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惠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代理人:刘飞杰,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规科科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惠东县狮子岛休闲度假旅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秋香,职务: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赖秋香,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石金,男。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声平,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惠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因工商行政撤销一案,不服惠东县人民法院(2013)惠东法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惠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惠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惠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瑞南审 判 员 黄潮明代理审判员 覃毅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 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