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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新执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华新混凝土(武汉)有限公司襄樊分公司与武汉新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新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八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新混凝土(武汉)有限公司襄樊分公司,武汉新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新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八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襄新执字第00257号申请执行人华新混凝土(武汉)有限公司襄樊分公司(下称华新混凝土公司)。负责人陈兵,华新混凝土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武汉新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新十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东,新十建筑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新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八分公司(下称新十建筑第十八公司)。负责人郭继发,新十建筑第十八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华新混凝土(武汉)有限公司襄樊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新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新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八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的(2013)鄂襄新民初字第00495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新十建筑公司、新十建筑第十八公司向申请人华新混凝土公司支付货款296045元。但被执行人新十建筑公司、新十建筑第十八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十建筑公司、新十建筑第十八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3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战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正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