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执字第242-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白磊与济南东岳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X,济南东岳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孙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市执字第242-2号申请执行人白X,男,196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济南东岳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孙X,男,195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白X与被执行人济南东岳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孙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2)市民初字第2927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济南东岳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孙X因涉案较多,暂无履行能力,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在审理期间所查封的一宗红酒尚待评估,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有关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市民初字第292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田德勇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