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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钟民初字第051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钟民初字第0513号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江苏某某(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某,江苏某某(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原告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XX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婚前生有一子霍某,双方婚后没有生育。因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未建立夫妻感情。婚后被告长期与第三者保持婚外情,且不悔改。被告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且对家庭也极端不负责任。××××年××月××日,被告为了与第三者结婚,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同年8月22日,经法院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后原、被告感情并无任何改善,被告仍然我行我素与第三者保持不正当关系。现原、被告形同陌路,并无夫妻感情可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各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被告没有第三者,对家庭也尽到应尽的义务。如果双方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可以考虑离婚,否则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XX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婚前生有一子霍某,双方婚后没有生育。婚后双方因家庭事务、缺少沟通而产生矛盾。被告曾于××××年××月××日向法院起诉离婚,未获准许。2014年3月14日,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则不同意离婚,由于双方各执己见,致使调解未成。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身份证、民事判决书、庭审笔录、原、被告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因家庭琐事及缺乏沟通产生矛盾。现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应给予被告和好的机会。鉴于原、被告夫妻关系实际状况及家庭情况,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本院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交付),由原告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范仁涛代理审判员  张 锋人民陪审员  陈国大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嵇筱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