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揭普法池民初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陈伟龙与林玉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02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龙,林玉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揭普法池民初字第145-1号原告:陈伟龙,男。被告:林玉梅,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龙诉被告林玉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林玉梅名下位于□□□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号)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林玉梅名下位于□□□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号)。查封期限二年,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少宏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作湖PS:本件仅供个人学习、参考使用,请以正式送达文本为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