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东执民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杜农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农娟,金根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东执民字第669号申请执行人杜农娟。被执行人金根泉。申请执行人杜农娟与被执行人金根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2013)金东曹商初字第2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金东执民字第66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来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