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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漳民初字第140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陈振平与陈开付、陈珠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平,陈开付,陈珠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漳民初字第1405号原告陈振平,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告陈开付,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告陈珠妹,女,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振平诉被告陈开付、陈珠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振平在立案后七日内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振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振平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    霖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灵芝(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