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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447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陈贵平与陈贵民,庞洪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贵平,陈贵民,庞洪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4479号原告陈贵平,男,195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陈贵民,男。被告庞洪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贵平与被告陈贵民、被告庞洪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贵平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贵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凌云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颖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