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447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陈贵平与陈贵民,庞洪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贵平,陈贵民,庞洪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4479号原告陈贵平,男,195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陈贵民,男。被告庞洪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贵平与被告陈贵民、被告庞洪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贵平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贵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凌云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颖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