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推全河与陈利明、被告胡静为买卖合同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推全河,陈利明,胡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540号原告:推全河,女,198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耿丙江,新安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利明,男,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汪彩霞,河南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静,女,198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吕伯梅,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良民,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推全河诉被告陈利明、被告胡静买卖合同关系纠纷一案,原告推全河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推全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少收取10000元,由原告推全河负担。审 判 长 赵玲玲代审 判员 张振辉人民陪审员 李 乐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赵平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