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华商初字第008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江苏三石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与蒋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三石特种材料有限公司,蒋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华商初字第0084号原告江苏三石特种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红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伟,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进,男,1986年2月22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咏,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6元,减半收取121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航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