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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城法水民初字第232-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叶木凤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叶木凤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水民初字第232-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负责人:陈立新。被告:叶木凤,女,汉族。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被告叶木凤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叶木凤所有的位于惠州市麦地南路XX号XX栋【证号:11001842XX号,建筑面积:279.24平方米】的房屋产权,查封价值120721.8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为本案作担保。经审查,原告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便于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叶木凤所有的位于惠州市麦地南路XX号XX栋【证号:11001842XX号,建筑面积:279.24平方米】的房屋产权,查封价值120721.8元(查封期限为两年)。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拍卖、抵押、租赁、赠与或以其他形式处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卜 健审判员 张运强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伟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