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鲁某与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474号原告鲁某。被告于某。本院受理原告鲁某与被告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鲁某撤回对被告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鲁某负担。审判员 苏显楠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