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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鲁某与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474号原告鲁某。被告于某。本院受理原告鲁某与被告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鲁某撤回对被告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鲁某负担。审判员  苏显楠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