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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龙法布执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叶某与叶某、张某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向明,叶平辉,张惠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布执字第303��申请执行人叶向明,男,汉族。被执行人叶平辉,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惠清,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叶向明与被执行人叶平辉、张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2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470000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诉讼费8884元、执行费69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及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也未按规定申报财产。据此,本院通过银行、房地产、证券、车辆、工商管理等财产管理部门对���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只发现被执行人张惠清的银行存款9910.48元,现已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292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志锐代理审判员  温展伦代理审判员  纪愉乐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静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