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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民五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五初字第240号原告崔某某,女,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红新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