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民五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五初字第240号原告崔某某,女,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红新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