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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碚法行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金华煤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金华煤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冉明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碚法行初字第00028号原告原告重庆市金华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金刀峡镇田湾村,组织机构代码20323596-9。法定代表人吴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涂长江,重庆市北碚区水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华路168号。组织机构代码55201574-5。法定代表人向红,局长。委托代理人罗嘉,女,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冉明述。原告重庆市金华煤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冉明述工伤认定决定一案,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市金华煤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金华煤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金华煤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市金华煤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仕兵审 判 员  何庆胜人民陪审员  陈 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