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执字第064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范平,戴美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06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住所:如皋市如城镇中山路396号。负责人:施晓芦,行长。代理人:谢朝晖(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范平。电话。被执行人戴美如。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与范平、戴美如借款纠纷一案,如皋市公证处作出的(2013)通皋证执字第36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1646.64元及利息,执行费2025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胡洪俊执行。执��中,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已将自2013年4月起至2014年7月未还之本息计35000元还清,申请人称如果被执行人自2014年8月起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每月按时足额还款即可,否则要求被执行人一次性还清全部欠款。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胡洪俊执行员 吴宣泽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国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