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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法民初字第0331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赵廷军与刘家洪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廷军,刘家洪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法民初字第03315号原告赵廷军,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家洪,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赵廷军诉刘家洪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廷军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廷军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赵廷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廷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赵廷军负担。审判员  王伟伟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屈海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