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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李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六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定刑初字第18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群众,农民,住曲阳县。2014年4月16日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州市看守所。定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定州市院公诉刑诉(2014)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大乐、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至5月,被告人李某在本市承包某村新民居外墙保温工程过程中,拖欠刘某等工人工资共计66459元,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后,被告人李某有能力支付仍拒不支付所欠工人工资。另查明,2014年6月25日,被告人李某的亲属在定州市劳动监察大队,对所欠工资已按双方协议支付完毕,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谢某、石某、张某甲、康某、刘某、赵某、张某乙、苏某、郭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收款条、欠款条,委托书及投诉书,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立案审批表、调查询问笔录、调查终结报告、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集体讨论记录、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公安机关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工资支付协议、工人工资发放表、谅解书及定州市劳动监察大队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在一审宣判前已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2014年7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刘 鹏审判员 卢建会审判员 侯月涛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