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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单民初字第173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蕊与被告陈梦宁、陈效峰、郭苗苗、郭承富、周海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蕊,陈梦宁,陈效峰,郭苗苗,郭承富,周海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单民初字第1733号原告:王蕊,女,1998年3月3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王香兰,女,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冰清,单县宏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梦宁,女,199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陈效峰(系陈梦宁之父),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效峰,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郭苗苗(系郭苗苗之父),女,199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郭承富,男,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承富,男,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海龙,男,199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蕊与被告陈梦宁、陈效峰、郭苗苗、郭承富、周海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4日以被告已支付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蕊负担。审判员  石长战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