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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民一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树兵与被告双峰县三立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兵,双峰县三立学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民一初字第573号原告王树兵被告双峰县三立学校,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五里牌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胡文江,系该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代志,湖南国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兵与被告双峰县三立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王树兵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树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交。审判员  赵新国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