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执行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邓小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邓小洪,吴银生,吴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行字第560号申请执行人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罗建南,理事长。被执行人邓小洪,男,1966年8月21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吴银生,男,1964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吴锦平,男,1975年9月25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邓小洪、吴银生、吴锦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的(2014)武民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7000元及其相应的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武执行字第560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林德生审判员 兰银芳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宝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