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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岚民保字第211-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洪涛与徐天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洪涛,徐天翔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岚民保字第211-1号申请人李洪涛。被申请人徐天翔。申请人李洪涛与被申请人徐天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徐天翔所有的鲁L×××××号牌车一辆进行保全,保全价值30000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车辆为担保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徐天翔所有的鲁L×××××号牌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隐匿、抵押、变卖、毁损。二、将申请人李洪涛提供的担保财产鲁L×××××号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隐匿、抵押、变卖、毁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于红梅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