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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新野兴汉分社与被执行人冯某某为借口合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野兴汉分社,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00124号申请执行人新野兴汉分社被执行人冯某某,男,1971年6月13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野兴汉分社与被执行人冯某某为借款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清风审判员  单明山审判员  赵 钦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