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州执申字第0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李琴与绿锦棉纺织品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琴,阜阳市绿锦棉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州执申字第00007-1号申请执行人李琴,女,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阜阳市绿锦棉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州区。法定代表人朱旭海,该公司经理。李琴与阜阳市绿锦棉纺织品有限公司一次性伤残赔偿、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鉴定费劳动争议一案,阜阳市颍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14年1月14日作出的(2013)阜州劳(人)仲案字第01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立案执行,于2014年5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及房产登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该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2013)阜州劳(人)仲案字第015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洪钧审判员 杨占伟审判员 史昌俊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