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菏执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周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菏执字第51-1号申请执行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红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被执行人:周保林(周宝林),系曹县曹城街道办事处南关保林副食购物中心业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菏知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保林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2014年7月8日,本院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的基础上,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周保林银行存款7400元。现因被执行人周保林不知去向,法院以职权未能查找到周保林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亦查找不到周保林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且愿意放弃后期未能实现的债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菏知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传允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娣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