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灌杨民初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刘某与朱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灌杨民初字第00294号原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广余。被告朱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朱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朱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德龙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夏文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