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535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张荣华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荣华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5359号罪犯张荣华,男,197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江苏省涟水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串河监区服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0日作出(2010)浦刑初字第8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荣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张荣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6月13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荣华在服刑期间于2010年6月因动手殴打他犯处以警告处分,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1年5月至2014年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荣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荣华减去自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2月3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华琳审判员 潘常青审判员 汤晓红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葛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