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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商初字第193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彭涛与官志国、窦李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涛,官志国,窦李丽,官家章,贾淑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商初字第1938号原告彭涛,城镇居民。被告官志国,农民。被告窦李丽,农民。被告官家章,农民。被告贾淑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涛与被告官志国、被告窦李丽、被告官家章、被告贾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本院于2014年7月9日通知其3日内缴纳公告费,逾期,原告彭涛未向本院缴纳。本院认为,原告彭涛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又拒绝缴纳公告费,致使本院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彭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财产保全费960元,合计3110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学亮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海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