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商初字第193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彭涛与官志国、窦李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涛,官志国,窦李丽,官家章,贾淑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商初字第1938号原告彭涛,城镇居民。被告官志国,农民。被告窦李丽,农民。被告官家章,农民。被告贾淑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涛与被告官志国、被告窦李丽、被告官家章、被告贾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本院于2014年7月9日通知其3日内缴纳公告费,逾期,原告彭涛未向本院缴纳。本院认为,原告彭涛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又拒绝缴纳公告费,致使本院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彭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财产保全费960元,合计3110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学亮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海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