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行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陈兰芳与卢微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兰芳,卢微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317号申请执行人陈兰芳,女,汉族,住永定县。被执行人卢微萍,女,汉族,住永定县。申请执行人陈兰芳与被执行人卢微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永民初字第224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陈兰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卢微萍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派员前往执行,并到银行等部门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法执行。被执行人卢微萍仍有150000元的欠款及利息未履行。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通过12368平台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永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永民初字第22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4)永执行字第31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炳煌审 判 员 陈红应代理审判员 陈锦安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吴乃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