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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执行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陈兰芳与卢微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兰芳,卢微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317号申请执行人陈兰芳,女,汉族,住永定县。被执行人卢微萍,女,汉族,住永定县。申请执行人陈兰芳与被执行人卢微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永民初字第224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陈兰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卢微萍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派员前往执行,并到银行等部门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法执行。被执行人卢微萍仍有150000元的欠款及利息未履行。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通过12368平台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永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永民初字第22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4)永执行字第31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炳煌审 判 员  陈红应代理审判员  陈锦安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吴乃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