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丽庆执民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陈小芳与吴文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芳,吴文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庆执民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陈小芳。被执行人吴文彬。本院在执行(2013)丽庆商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陈小芳与吴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吴文彬的银行账户、房产、国土、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在本县各相关银行没有存款,在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没有开户,在庆元县国土资源局、庆元县房地产管理处、庆元县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调查,均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明,被执行人吴文彬暂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吴文彬尚欠申请执行人陈小芳借款35000元一时无法执结。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案可终结执行。此后,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的执行机构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丽庆执民字第10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名执行员 毛根长执行员 胡顺遂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瑞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