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沙民初字第0111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沙民初字第01115号原告高某某,女。被告冯某某,男。本院于2014年7月3日受理的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珂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