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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刑执字第0563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刘凤坤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凤坤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5637号罪犯刘凤坤,男,198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芜湖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串河监区服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6日作出(2007)浦刑初字第20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凤坤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1年8月11日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3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刘凤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6月13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凤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1年11月至2014年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2012年4月评为省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凤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凤坤减去自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3月3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华琳审判员  汤晓红审判员  潘常青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